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3-12-13 2023-12-13
郑州汇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3〕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3〕27

郑州汇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5GN6J2Y

地址:荥阳市王村镇前丁村43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号注塑机顶部的废气收集软管断裂,未连接到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废气收集软管断裂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年11月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182 环罚告字〔2023〕36 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6: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涉及行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3:(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号注塑机顶部的废气收集软管断裂,未连接到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85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3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13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