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3-12-01 2023-12-01
郑州辉盛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豫 0182 环罚决字〔2023〕2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 环罚决字〔2023〕26 

郑州辉盛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4BP305J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4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银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车间建设2台台车式节能电阻炉与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不一致。你单位新建的2台台车式节能电阻炉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拟进行环境执法涉及的郑州辉盛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豫郑豫通评报字[2023]第000145号;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37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43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886元:裁量因素1:(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登记1;裁量因素6:(是否配合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28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仟捌佰肆拾贰元2842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

2023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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