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3〕18号
孙龙龙,荥阳市德鸿机械设备租赁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82MA486J9468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杨垌村二组
经营者:孙龙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露天进行切割、打磨作业,未采取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录像、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气态污染物措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20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8月4日,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你单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 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决定对该单位处原处罚金额贰万柒仟贰佰元减轻20%,即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整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20: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 ,1], 代入公式: 27200=20000+( 200000 - 20000 ) x {( 1x1 ) / 5x5 ) +[(1x1)+(1x1)+(1x1)+(1x1)+(1x1)+(1x1)+(1x1)]/(25x7 ) }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20%,最终裁量金额:27200x(1- 20%)=217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露天进行切割、打磨作业,未采取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整元整(2176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收款专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