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3-07-11 2023-07-11
程超华,荥阳市汜水镇皓宇机械厂 豫0182环罚决字〔2023〕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环罚决字〔202319

程超华,荥阳市汜水镇皓宇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CJXG1M6B

地址:荥阳市汜水镇西邢村姚寨

经营者:程超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5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20234月底开始生产至今,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19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 23,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 村地区,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污 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 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 的,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 1。最终裁量金额:11333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34月底开始生产至今,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11333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收款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711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