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3-06-05 2023-06-05
河南苏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3〕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环罚决字〔202314

河南苏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LB0N418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郑上路与庙王路交叉口东1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真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3210日(开工日期),在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开工建设的一条全自动静电喷塑生产线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总投资额评估审批表;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52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16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64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3210日(开工日期),在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开工建设的一条全自动静电喷塑生产线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仟肆佰壹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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