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3-05-25 2023-05-25
荥阳市泰和刚玉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环罚决字〔202313

荥阳市泰和刚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66WL9M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洪界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国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315日,破碎车间两台颚式破碎机未安装集气罩,导致粉尘不能有效收集,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4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7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3315日,破碎车间两台颚式破碎机未安装集气罩,导致粉尘不能有效收集,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525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