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3〕9号
荥阳市永顺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GAF3W4Q
地址:荥阳市建设西路与广武路交叉口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喷漆房配套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活性炭未完全进行填充,光氧模块指示灯部分未亮,废气达不到处理效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9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1] ,代入公式:X = 2000+ ( 20000- 2000 ) x[{(1x1)/(5x5)+[(1x1)+(1x1)+(2x2)+(1x 1)+(1x1)+(1x1)+(1x1)+(1x1)]/(25x8)} x50%,X=2855,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855.0。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罚款贰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喷漆房配套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活性炭未完全进行填充,光氧模块指示灯部分未亮,废气达不到处理效果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仟捌佰伍拾伍元整(2855 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户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