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3〕10号
郑州普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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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庙王路靠近荥阳市成龙建筑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装卸石料时,水喷淋未开启,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装卸物料时未进行喷淋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排污许可;厂区平面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14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已采取喷淋措施,但喷淋不及时导致扬尘排放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装卸物料1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0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1*1)/(5*5)+【(1*1)+(1*1)+(1*1)+(1*1)+(1*1)+(1*1)+(1*1)+(1*1)】/(25*8)}*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装卸石料时,水喷淋未开启,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136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