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3〕4号
郑州振元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6GQ9F8G
地址:荥阳市崔庙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浩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生产车间东侧新增一条炼油生产线,主体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主要新增设备为4座3m*2.8m*2.3m钢制炼油锅和10个盛水用的吨桶,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2月3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3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经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为:6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该单位在生产车间东侧新增一条炼油生产线,主体已建成尚未投入生产,主要新增设备为4座3m*2.8m*2.3m钢制炼油锅和10个盛水用的吨桶,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佰壹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