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3〕3号
尚凯,荥阳市亿博电机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40HKRL58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一组19号
经营者:尚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你单位在车间内新建的浸漆生产线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新的浸漆车间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项目地点不符或者生产工艺不符的照片、其它材料;相关未报批,或者未批准的材料;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新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1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持续时间,内容: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8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7,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处罚金额(X):100,代入公式:100 = 37.0300 + ( 185.1500 - 37.0300 ) x [ 3.0 / 5 + ( 1 + 1 + 2 + 1 )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00.0(元),新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证据材料:未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2022年4月,你单位在车间内新建的浸漆生产线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新的浸漆车间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佰元整(1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