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3〕5号
梁宗军,荥阳市领航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43XUKT3L
地址:荥阳市郑上路132号
经营者:梁宗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烤漆房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内部只有少量活性炭块,没有将活性炭箱底部铺满,且没有安装过滤棉,达不到治理效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3〕4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期限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 次,裁量等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272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烤漆房安装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内部只有少量活性炭块,没有将活性炭箱底部铺满,且没有安装过滤棉,达不到治理效果。”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7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收款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