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3-01-16 2023-01-16
王利锋,荥阳市先锋机械厂 豫0182环罚决字〔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环罚决字〔20232

王利锋,荥阳市先锋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43C08M3A

地址:荥阳市高村乡东大村

经营者:王利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0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299日郑州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现场检查时,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照片;交办文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申诉书;案件集体讨论意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22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2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122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110日,经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案件集体讨论,你单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给予原处罚金额陆万零伍佰元减轻20%,即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4840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涂装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3: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最终裁量金额:484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在202299日郑州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现场检查时,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1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