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2-12-06 2022-12-06
郑州市正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豫0182环连罚字〔2022〕1号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0182环连罚字〔20221

郑州市正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FAD55U

地址:荥阳市城关乡杨垌村第六村民组老硫酸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晓丽

20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8月9日,室外露天堆存的石子、机制砂未密闭到位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的规定。

2022  1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182环责改字〔2022〕33号 2022  12 日,我厅(局)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0182环罚决字〔2022〕16号罚款 壹万 元。

 2022  16 日,我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针对你单位8月9日物料未覆盖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厂区原料车间外堆放的机制砂仍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 等证据为

我局于2022年09月0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壹万元,计1日,

罚款(大写) 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名称: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2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