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14号
郑州权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F6BT12T
地址:荥阳市庙王路与工业路西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连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2年9月8日郑州市环境污染督导组督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工人正在电焊作业,厂区内四处电焊作业期间未合理使用焊烟回收装置且车间大门未密闭,焊接烟尘直接排放到车间大门外,造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录像、照片;未采取减少内部物料气态污染物措施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23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5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在2022年9月8日郑州市环境污染督导组督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工人正在电焊作业,厂区内四处电焊作业期间未合理使用焊烟回收装置且车间大门未密闭,焊接烟尘直接排放到车间大门外,造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陆仟元整(5.6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