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21号
荥阳双龙再生材料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43B4PY54
地址:031乡道北5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玉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7日,室外露天堆存的煤渣未覆盖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环评报告复印件;环境监管意见;检测报告复印件;备案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2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处罚金额(X):15625,代入公式:15625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1 - 1 ) / 4 + ( ( 1 - 1 ) + ( 3 - 1 ) + ( 1 - 1 ) + ( 1 - 1 ) ) / ( 4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5625(元)。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7日,室外露天堆存的煤渣未覆盖到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1.5625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代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