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8号
郑州弘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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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荥阳市荥密路口北4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物料砂、石子,未密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企业购置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原始单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6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2: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占地面积500m2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4: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经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为5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物料砂、石子,未密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