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3号
荥阳市明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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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荥阳市高村乡刘铺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西南角料场内一堆砂石物料未覆盖,易造成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现场勘察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2022〕7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经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为10000元。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厂区西南角料场内一堆砂石物料未覆盖,易造成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元整(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302】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