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2〕1号
荥阳市天正精细磨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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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荥阳市城关乡西史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琳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冶炼工序正常生产,未按照管控要求停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管控通知;环评手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2〕1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2: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12小时以内,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经裁量计算,最终裁量金额为32500元。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管控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32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银行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