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6〕第9号
单位名称:河南迅易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9KY5U52D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五龙工业园区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龙港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督察组交办问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小车拆解预处理工序(废油抽取工序)共建有3个拆解工位,3个拆解工位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共同引至1套“双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收集处理。你单位车间门窗未密闭,小车拆解预处理工序(废油抽取工序)东边工位上方集气罩缺失,期间进行小车拆解预处理作业(废油液抽取作业),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督察组交办问题清单1份2页,证明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线索来源;
2.河南迅易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张东强(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6011 )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2026年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8页、现场勘察照片14页和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4.2026年8月3日对河南迅易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11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河南迅易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荥环审〔2022〕64号)复印件1份4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9页、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3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1份6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手续合法性、行业类别、生产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种类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6.河南迅易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6年4月-6月工资表复印件1份3页,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4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8.河南迅易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6年7月拆车记录1份19页,证明你单位7月拆解预处理工序(废油液抽取工序)生产情况;
9.河南迅易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1页,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10.河南迅易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1份2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页,证明你单位废电瓶和废油暂存转运情况;
11.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4YJC-W236-202603)1份12页,证明你单位检测报告执行自行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情况;
12.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证明1份3页,证明你单位集气罩开孔面最远处风速情况;
13.2026年8月18日责改复查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4. 王锦帅、张滨、何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8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6〕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6年8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单位拆解预处理工序(废油抽取工序)未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小车拆解预处理工序(废油抽取工序)东边工位上方的集气罩已安装到位,车间大门处于关闭状态。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
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6〕10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16”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你单位行业类别: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不在涉及行业内,裁量因素中“涉及行业”因子不作考虑。因此,裁量因素共8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7个),具体情况如下:(1)违法事实(A):未按要求密闭且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2;(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B1):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3)企业规模(B2):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4)管理类别(B3):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4):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5):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7)受处罚次数(B6):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7):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2、B4=2、B5=1、B6=1、B7=1,代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41086.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零捌拾陆元整(¥41086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8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