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6〕第 8号
单位名称:河南捷瑞新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K2YMBC95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贾峪镇楚村村马米路路西207号
法定代表人:鲁泊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 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6月3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委托奥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执法检测,该公司工作人员畅晓龙,梁俊豪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监督性检测,2026年7月3日奥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PJC【2026】HJ-04078),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2号加油枪气液比数值1.64,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的限值范围:1.0<气液比≤1.2的标准限制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安札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河南捷瑞新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人身份证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1份1页,证明河南捷瑞新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李培军、宋炬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6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和现场勘察照片1份4页,证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和奥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油气回收检测服务项目合同1份6页,合同编号:(HJ-2026-018),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1份6页,报告编号(APJC【2026】HJ-04078),河南捷瑞新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已告知河南捷瑞新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的限值范围:1.0<气液比≤1.2的标准限制要求;
5.2026年7月10日对河南捷瑞新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委托人张飞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公司2号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的限值范围:1.0<气液比≤1.2的标准限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6.河南捷瑞新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41010545号)1份1页,《加油站租赁合同》1份6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10182MAK2YMBC95001W)1份1页,证明河南捷瑞新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经营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6〕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你单位2号加油枪加油管进行更换,并重新进行检测。
2026年7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2号加油枪加油管已进行更换,检测报告编号(YHJC202670060),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2号加油枪气液比数值1.05,检测结果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气液比的限值范围:1.0<气液比≤1.2的标准限制要求。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6〕9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8月11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承认了违法事实,要求从轻处罚。陈述、申辩主要内容:“我单位为新开运营站点,正式试营业运营仅不到一月时间,全站设施、设备、人员管理体系均处于磨合期、完善期;2、近年整体经济下行、车流锐减、新能源车辆持续普及,传统成品油零售行业市场萎缩、竞争激烈、营收大幅下滑,行业整体经营压力巨大;3、检测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停止营业对不合格加油枪进行了更换,问题已整改完毕,设备运行正常,申请减轻处罚,希望贵局能够对我单位从轻处罚。”
2026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复核。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基本属实,建议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9”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6个,其余因素5个。违法事实(A):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已安装但未规范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B1):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B2):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3):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B4):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5):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0,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1、B4=1、B5=1。代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27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中“第八条(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你单位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决定对你单位从轻20%进行处罚,即在27200.00元基础上从轻20%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2176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陆十元整(¥2176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4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