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6〕第6号
单位名称:郑州合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K0NACA4N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索河街道建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邱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车间最南侧建有腐竹烘干房4个(使用蒸汽对腐竹进行烘干),自西向东第2个烘干房内部设置有多个悬挂有腐竹的挂架,腐竹正在进行烘干定型。自烘干房往北依次建有盐池2个、分浆桶4个、底锅20个、回潮室2个,其中底锅内无豆浆液,存在使用痕迹,盐池内存放有盐水。生产车间最北侧建有浸泡池12个、真空抽豆泵、煮浆罐2口、磨浆机5台,其中1个浸泡池内浸泡有黄豆,所有设备均存在使用痕迹。车间入口处存放有袋装精制盐、袋装黄豆、袋装玉米淀粉,项目配套建有污水处理站一座。经调查,你单位年产腐竹600吨建设项目于2025年10月开工建设,2025年12月,该建设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已按照合同书列明的清单全部安装到位,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你单位未能提供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建设项目行业类型:C1392豆制品制造,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并进行设备调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合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邱圆(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0045 )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郑州合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经理叶向东(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2472)身份证复印件1页和授权委托书1页,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3.2026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现场勘察照片10页和现场勘查示意图1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及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4.2026年7月1日对郑州合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经理叶向东调查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情况、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5.郑州合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1页、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书1份7页、发票1页、租赁协议1份4页、环境类手续及环保设施报价单1份4页,证明你单位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及实际建设投资额情况;
6.郑州合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入驻证明1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3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情况;
8.何丽、田建飞、张鹏崑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6〕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6年7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停产到位,已按照要求整改。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6〕5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一、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6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5个),具体情况如下:(1)项目建设情况(A):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B1):报告表,裁量等级1;(3)项目建设地点(B2):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B3):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B4):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B5):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2026年7月24日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郑州合计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腐竹加工生产线相关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显示委估资产的评估咨询价值为129200.00元,因此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6460.00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292.00元,首要裁量因素(A)裁量等级为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1、B2=1、B3=4、B4=1、B5=1,代入公式,经裁量计算,裁量金额:4289.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捌拾玖元(¥4289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