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6-08-12 2026-08-12
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6〕第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67

单位名称: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5WXMW57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南王村南河组

法定代表人:鲁可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6日,接到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转办函件,编号:260705410182010147,关于“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该厂露天违规大量存放石头,该厂晚上大量进料生产,烟尘滚滚,污染环境,晚上噪音扰民,多次反映,拒不整改。”,举报类型:普通举报的转办函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破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密闭集气罩+1台袋式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排放,输送带密闭,未见粉尘外溢。你单位共设置2处料场,存放的原材料是片状碎石和砂石骨料,车间东部料场上方安装有1套高压水炮,定时洒水降尘,水炮喷洒可以覆盖车间东部料场,车间北部料场存放有约100平方米片状碎石和砂石骨料使用防尘网遮盖,约60平方米未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郑州市环境污染举报转办函件(函件编号:260705410182010147)1页,证明案件来源;

2.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3.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页,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陈长安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4.卞湘洲、赵辉斌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5.2026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和现场勘察照片5页,证明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现场情况等;

6.2026年7月10日对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周边环境及噪声监测位置;

7.2026年7月10日对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授委托人陈长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8.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2份共6页,证明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9.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1页,证明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排污合法性;

11.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2页,证明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属微型企业;

12.郑州市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荥阳分中心对该企业厂界周边进行噪声监测,7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XYJC-WT-2026-084)1页,证明郑州市汇明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符合环评批复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7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6〕1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182环整复字〔2026〕15号)你单位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按要求将车间北部物料清运至车间,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673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6]8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附件1《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8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7个)。具体裁量因素如下: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6)(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B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3,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31314=20000+(200000-20000)x[(1²/5²)+(1²+1²+1²+1²+1²+3²+1²)/(5²×7)]x50%,最终裁量金额31314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堆存、传输、装卸物料未采取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31314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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