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6〕第5号
单位名称:荥阳市乔楼镇凯胜汽修厂(徐某某,410XXXXXXXXXXX2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42LW489E
地址:荥阳市乔楼镇万山南路东侧
经营者:徐某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双随机派送任务对你单位进行VOCs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机动车修理车间西侧的喷漆房内,现场正在开展喷漆作业。经现场查看喷漆工序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废气处理设施的引风机设备本体、供电电源均处于正常开启运行状态;现场开启活性炭吸附箱体查验,该活性炭吸附箱内部未装填任何活性炭吸附耗材,污染治理关键吸附组件空置,不具备废气吸附处理能力。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荥阳市乔楼镇凯胜汽修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荥阳市乔楼镇凯胜汽修厂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2.荥阳市乔楼镇凯胜汽修厂工资表1份3页(2026年4至6月),证明荥阳市乔楼镇凯胜汽修厂的企业规模;
3.荥阳市乔楼镇凯胜汽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1页、2017荥阳市机动车维修站点验收申报表复印件1份1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4页,证明荥阳市乔楼镇凯胜汽修厂生产项目的手续合法性;
4.张志柱、卞湘洲、张滨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5.2026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和现场勘察照片9页及现场勘察示意图1页、2026年6月23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荥阳市乔楼镇凯胜汽修厂基本情况、生产情况、实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2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6〕11号),于2026年6月23日送达,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对喷漆工序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箱体内填充活性炭。
2026年6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成。
我局于2026年7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6〕7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大项(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6:(违法行为发生频次)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7:(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8:(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代入公式:2720=2000+(20000-2000)×{(1×1)/(5×5) +[(1×1)+(1×1)+(1×1)+(1×1)+(1×1)+(1×1)+(1×1)+(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272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贰拾元整(¥27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