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182环罚决字〔2026〕第 3号
单位名称:荥阳市崔庙镇宏鑫机械厂(经营者:朱广辉,410XXXXXXXXXXX955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2MA431JQ34J
地址:荥阳市崔庙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朱广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6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到荥阳市崔庙镇宏鑫机械厂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交办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该厂所有;环保部监督帮扶组于2026年5月19日,对该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进行检测,机械环保号牌2-GA611686,检测报告结果为:1.94m-1)。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 1 中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Pmax≥37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Ⅲ类限值(排气烟度限值:0.5m-1)。这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排气烟度限值:0.5m-1。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荥阳市崔庙镇宏鑫机械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评文件手续1份4页,证明荥阳市崔庙镇宏鑫机械厂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苌建文、秦世勋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3.2026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6页,现场示意图1页,现场勘察照片7页,证明荥阳市崔庙镇宏鑫机械厂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
4.2026年6月10日对荥阳市崔庙镇宏鑫机械厂受委托人郭鑫洋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该企业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5.荥阳市崔庙镇宏鑫机械厂车间主任郭鑫洋(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3251)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页,证明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6.荥阳市人民政府文件(行政通【2024】3号)1份,证明荥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要求和区域;
7.《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1份2页,证明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的Ⅲ类限值;
8.河南曜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荥阳市崔庙镇宏鑫机械厂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检验报告1份
9.生产设施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生产设施维修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维修记录1份6页,证明企业生产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
10.生态环境部检查组交办问题清单1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
11.该单位提供的郑州融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其使用机械环保号牌2-GA611686叉车回收证明1页,证明该企业对这台叉车进行报废,不再使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6〕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立即停止此环境违法行为,对环保号牌为2-GA611686的车辆进行维修,确保排气烟度限值达标排放。
2026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荥阳市崔庙镇宏鑫机械厂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单位已于5月20日对机械环保号牌2-GA611686的叉车交由郑州融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回收,不再使用。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182环罚告字[2026] 4号)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