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6-06-15 2026-06-15
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豫0182环罚决字〔2026〕第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82罚决字〔20262

单位名称: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0KK3828

地址:荥阳市贾峪镇邢寨077号

法定代表人:吕书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27日,对荥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问题交办的关于“督导五处对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督导帮扶:场区内多区域露天堆放细颗粒物未苫盖,未按环评要求设置密闭料仓,无任何三防措施”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经现场核查,生产厂区内堆放的物料已经清离,厂区北院占地约15亩,设置高6米的围挡,存放的砂土是粉碎后的建筑垃圾,大部分已用防尘网覆盖,剩余未覆盖的砂土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长约30米,最宽处约3米,最高处约2米,是砂土堆自然塌泄形成的坡面,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堆存、装卸煤炭、水泥、石灰、石膏、渣土、砂石、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遮盖、 封闭、喷淋、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材料为证:

1.荥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转办的关于转发郑州市攻坚办《关于近期督查发现问题的通报》的通知(摘录)1份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6年5月27日取得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3.2026年5月27日取得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页,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邢亚超授权委托权限和委托资格;

4.刘宏斌、卞湘洲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他们合法的执法身份;

5.2026年5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和现场勘察照片7页,证明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生产情况、现场情况等;

6.2026年5月27日对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周边环境及露天堆放物料的位置;

7.2026年5月27日对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委托人邢亚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施的以上违法行为;

8.2026年5月27日取得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2份共7页,证明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9.2026年5月27日取得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共2页,证明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排污合法性;

10.2026年5月27日取得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表1份共2页,证明郑州志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属微型企业。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182环责改字〔2026〕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5月29日,对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182环整复字〔2026〕8号),你单位已经按要求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防扬尘覆盖,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665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182环罚告字[2026]3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工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郑环文〔2021〕37号)附件2《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8,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1)、裁量因素选取情况。裁量因素共5个(首要裁量因素(A)1个,其余因素(B)4个)。具体裁量因素如下: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2)(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2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3)(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B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2)、处罚金额计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10000=10000+(100000-10000)×[(1-1)/4+(1-1)+(1-1)+(1-1)+(1-1)/4×4]×50%,最终裁量金额100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堆存渣土、砂石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代办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收款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缴款方式: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载明的方式进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联系我局换取财政票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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