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环审〔2021〕95号
郑州星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由河南博兰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郑州星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套钢制模具、100万件注塑外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公示期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郑州星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荥阳崔庙镇农民创业园南部片区内,总占地面积为4551.36m2,项目为扩建项目,现有工程为年产500套模具制造。现投资1500万元、利用现有工程车间西侧闲置区域,建设年产100万件注塑外壳项目。主要生产工艺:外购原材料(ABS颗粒等)—注塑/吹塑/挤出成型—成品。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分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东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混料机、破碎机设置在固定的封闭间,破碎、混料粉尘经负压收集+1套袋式除尘器(TA001)+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注塑机、吹塑机、挤出机分别设置在两个封闭间,注塑废气经负压收集+2套UV光解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2、TA003)+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二级标准的要求(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同时满足《郑州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中所有排气筒颗粒物小于1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二级标准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同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的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要求(浓度建议值标准为≤80mg/m3)。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后定期由周围村民拉走肥田,资源化利用,不外排。
3.噪声:加强管理,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分类存放管理,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残次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箱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环保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分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监察大队负责。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