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0-10-30 2020-10-30
关于《河南省昶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6000万条编织袋建设项目 》的批复

                          荥环审[2020]175号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省昶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6000万条编织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的批复

 河南省昶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由河南悦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省昶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6000万条编织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公示期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荥阳市中原路与桃贾路交叉口东北侧(属荥阳市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租用荥阳兴泰食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项目占地面积4740m2,投资2000万元建设年加工6000万条编织袋建设项目。项目塑料袋生产工艺:外购原材料(编织布、Bopp膜等)—水性油墨印刷—覆合—切缝制袋—检验—成品;项目纸塑复合袋和无纺布复合袋生产工艺:外购原材料(编织布、牛皮纸、无纺布等)—覆合—水性油墨印刷—切缝制袋—检验—成品。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荥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荥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项目在密闭生产车间内进行生产,车间内印刷机、覆膜机及热合机区域分别设置密闭玻璃房进行二次密闭,各密闭玻璃房上部设置抽风集气装置,收集印刷、覆合及热合制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的有机废气经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20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有机废气排放均满足河南省《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的要求;有机废气去除效率也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印刷行业要求的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大于70%的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同时也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表3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3、噪声:产生高噪声的设备经减震基础、厂房隔音等有效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分类存放管理。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生产过程产生的分切废料、废包装袋、废残次品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液压油、废油墨桶、废擦拭布、废印刷版、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固废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进行贮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各厂界外设防距离东、南、西、北分别为50m、50m、50m、5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荥阳市环境保护监察大队负责。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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