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环审[2020]33号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省荥阳市南海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15000吨中空玻璃分子筛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的批复
河南省荥阳市南海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由广东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省荥阳市南海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中空玻璃分子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公示期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荥阳市五龙产业集聚区,租用闲置厂区2104.08m2。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建设年产15000吨中空玻璃分子筛项目。项目主要生产工艺:外购原材料(分子筛原料、粘土)—搅拌—成球—干燥—成品。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定期清运肥田,资源化利用。
2、废气:项目投料、搅拌、打粉、出料工序固定工位,并设置密闭造粒成球车间,以上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脉冲袋式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1),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干燥工序使用天然气加热,烟气经干燥机排出,天然气燃烧废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P2),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及《河南省2019年6个专项方案通知》(豫环文[2019]84号)要求。
3、噪声:产生高噪声的设备经减震基础、厂房隔音等有效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除尘工序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各厂界外设防距离东、南、西、均为50m,北厂界外为45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
五、总量控制指标按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1000159)落实执行。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环保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荥阳市环境保护监察大队负责。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