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县级
2020-08-13 2020-08-13
关于《河南永岩预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年产70万立方米混凝土、20万吨水泥稳定土、30万吨沥青混凝土(G234工程专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的批复

 

 

                          荥环[2020]17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永岩预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年产70万立方米混凝土、20万吨水泥稳定土、30万吨沥青混凝土(G234工程专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的批复

 

河南永岩预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由河南聚力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永岩预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年产70万立方米混凝土、20万吨水泥稳定土、30万吨沥青混凝土(G234工程专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公示期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荥阳市广武镇大师姑村临时租用土地面积11393.09m2,建设年产70万立方米混凝土、20万吨水泥稳定土(G234工程专用)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建设2条HZS240型混凝土生产线、1条WCB600型水稳生产,30万吨/年沥青混凝土取消生产混凝土生产工艺:原材料(水泥、石子2-30mm、砂子0-5mm、粉煤灰、外加剂等)→电子配料→搅拌→成品水泥稳定土生产工艺:原材料(水泥、石子10-20mm、砂子1-5mm)→电子配料→搅拌→成品。项目所用原材料石子、砂子等全部外购,无粉碎、分拣工艺。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包括搅拌机、混凝土运输车罐体清洗废水、车辆轮胎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搅拌机、混凝土运输车罐体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系统+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用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排入双桥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及双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项目共2条混凝土生产线,每条生产线4个粉料筒仓粉尘(自带仓顶除尘器)配置1套袋式除尘器+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每台搅拌工序粉尘(预加料斗粉尘及搅拌粉尘)配置1套袋式除尘器+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DA004)。1条水泥稳定土生产线2个粉料筒仓粉尘(自带仓顶除尘器)配置1套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5);搅拌工序粉尘(预加料斗粉尘及搅拌粉尘)配置1套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6)。颗粒物排放均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标准限值要求;工程设置全封闭的搅拌楼、全封闭原料堆场及物料输送系统,配置全自动雾森系统;加强厂区管理,地面硬化、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高出房顶的排气筒(DA007)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标准要求。

3、噪声:产生高噪声的设备经减震基础、厂房隔音等有效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设置固废堆场。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沉渣等收集后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物。

五、总量控制指标按照郑州环保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1000023)落实执行。

六、该项目作为国道234焦作至荥阳黄河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建设的配套工程,生产的产品(混凝土、水泥稳定土)仅供G234道路工程建设使用,不得外售其他单位,待G234道路工程段建设完成后(G234道路工程建设周期为2020年-2022年),建设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荥阳市环境保护监察大队负责。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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