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环审[2019]46号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郑州歌利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1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批版)的批复
郑州歌利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由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郑州歌利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站公示期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荥阳市广武镇孙寨村,租赁闲置厂房1249.31m2,项目总投资470万元,建设年产1万吨有机肥项目。主要生产工艺:外购原材料(已发酵好的鸡粪、秸杆、谷壳)→混合、陈化→筛分→粉碎→造粒→烘干→自然冷却→包装。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生产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回用于陈化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定期清运肥田,资源化利用。
2、废气:筛分、粉碎、造粒、烘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车间恶臭气体采取负压收集后,经一套生物过滤净化设备处理+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产生高噪声的设备经减震基础、厂房隔音等有效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过程;筛分过程产生的废渣与生活垃圾一起送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各厂界外设防距离为东、南、西、北分别为100m、88m、100m、1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
五、总量控制指标按照郑州环保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1000201)落实执行。
六、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环保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荥阳市环境保护监察大队负责。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