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指,夫妻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有异议的纠纷。调解离婚纠纷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即婚姻关系解除与否、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离婚纠纷的法律依据
调解离婚纠纷,首先要明确调解的方向,是“调和”还是“调离",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需要调和。《民法典》第1079 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据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律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这可以为确定离婚纠纷调解方向提供参考。
二、几种常见的离婚纠纷调解
常见的离婚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因婆媳关系不和引起的离婚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因婆媳关系不和引发夫妻关系不和睦,最终导致离婚的情况比较普遍。在这类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多数没有破裂,只要主动介入、方法得当、耐心调解,还是有和好可能的。
某夫妻二人婚后感情很好,一年后生子,由婆婆承担看孩子的任务。后因婆媳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不久后提出离婚。男方及男方家人几次去接均未接回,后男方申请调解。调解员介入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女方的工作。首先,调解员在安慰女方之后问道:“一定要离婚吗?”女方没有正面回答,而是哭诉了婆婆的一大堆不足和毛病,以及丈夫如何偏向婆婆等。调解员推测,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明确了调解方向后,调解员从尊敬老人的传统美德角度开导女方,劝导女方要学会包容,学会婆媳沟通方法,告知女方对婆婆尊重就是对丈夫尊重,处理好婆媳关系自然就修复了夫妻关系。劝解过程中,女方一直认真倾听。之后,调解员又与男方进行交谈,告知其如何扮演好丈夫和儿子的双重角色,如何当好婆媳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后又经多次调解,夫妻双方和好如初。
(二)因双方地位失衡引起的离婚纠纷
夫妻结合在一起后,两人容易因职业、能力、机遇等各种原因导致发展失衡,从而产生理念偏差,一方会因对方跟不上自己的节奏而对对方产生不满。对于此类纠纷,可以帮助夫妻回忆结婚的初心,并从夫妻关系的经营之道进行劝解。
某女士患有白化病,一直未结婚。后来,与一名煤矿工人结婚并育有小孩,两人婚姻幸福美满。小孩入学后,女方到城里打工,后与他人合开了一个残疾人按摩店,而男方依旧在远郊的煤矿挖煤。没过多久,女方便向男方提出离婚,而男方坚决不离,两人到调委会申请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面对因双方发展失衡引发的离婚纠纷,调解员对女方进行了开导。“当初男方不在意你的病情,在你遭遇困境时给予接纳,是不是得念着他的好?另外,你的创业资金也有他的贡献,是不是要考虑他对这段婚姻的付出?再从夫妻的经营之道来看,夫妻同心、相互扶助才能更好发展,如果只凭你一个人的力量,能否有更好的成就呢?若你觉得自己进步较大,应当想着如何帮助丈夫一同进步,而不是对方一落后,就想着抛弃他。”听完调解员的劝解后,女方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决定不再离婚。
(三)因一方生病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一方生病引起的离婚纠纷具体情形不一,有的是婚前隐瞒疾病引发纠纷,有的是婚后生病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引发纠纷。针对前者,《民法典》第1053 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这类纠纷因有法定规定而比较好处理。但是,后者因婚后一方生病而引起的离婚纠纷,解决起来很是棘手。
一对夫妻结婚一年后,女方患上肺结核,男方拿出4万多元用于女方治病,后续不愿再支付医疗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后来,男方起诉离婚,女方起诉请求支付扶养费。法院将两案合并后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介入后认为,该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即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女方严重疾病,男方应否承担扶养义务?带着这些问题,调解员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判决案例,积极寻找解决办法。
在具体调解时,针对男方,调解员先从情理层面进行劝说,建议男方多从女方的优点及对家庭的付出考虑,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但男方依然坚持离婚。看到男方无回心转意的可能,调解员决定转为为女方争取抚养费。调解员又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劝。《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有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尤其是在另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更应该履行。最后,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扶养费、经济帮助费9.5万元,双方自愿离婚。
三、离婚纠纷的调解技巧
(一)明确调解方向
实践中当事人离婚的理由有很多,如家庭暴力、伴侣出轨、婆媳关系、经济问题、性格不合等。“调和”还是“调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调解时,要通过观察和分析,辨别哪些情况是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哪些情况属于一时冲动斗气,哪些情况是另有隐情,想借离婚解决其他问题等。具体调解中,可以通过“你坚决要离婚吗?”“有没有回旋的余地?”等问话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哪怕有一秒钟的犹豫,都意味着有和好的可能。还可以通过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探索当事人的意愿,比如“他(她)现在想跟你和好,你可以考虑一下吗?”“你希望对方在哪方面进行改善呢?”如果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人,对于这几个开放式的问题,他们的回答一定是坚决的--“没有要求,没必要再给机会”。相反,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回答并提出要求--“除非他(她)…”,表明他(她)还是想和好的,调解方向可以倾向于“调和”。但最终,调解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坚持要离,则不必勉强调和。
(二)善于以情调解
调解纠纷要“情、理、法”相结合,调解离婚纠纷更要重视“情”的运用。用“情”调解,不仅要引导双方当事人顾及感情、换位思考、相互体谅,还要通过把握当事双方的情绪或情感,来掌控调解的方向和节奏,提高调解效率。
(三)从孩子的角度做工作
很多夫妻离婚时,都会因为孩子而有所顾忌。调解时,可以分析离异对孩子心理、学习等造成的不良影响。通常,在夫妻离婚态度不是特别坚定时,可能会为了孩子有所让步,从而消除隔阂。后续,调解员可继续帮助夫妻解决具体的家庭矛盾。
(四)提出问题引导深思
为防止草率离婚,调解时可以紧扣当事人的心理,提出一些问题令其深思。如“有没有想过离婚会让你失去什么?”“离婚是解决你生活问题的唯一途径吗?”“若干年后你会不会后悔对离婚的选择?”“下一次的婚姻会比这次更好吗?”等等。
(五)回忆美好时光
调解时,可以引导当事人回忆谈恋爱时的美好时光、婚后的感情历程、孩子抚育过程及未来等,激发他们对未来幸福家庭生活的憧憬,或者引导当事人讲述往事,让当事人回忆对方曾做过的最让自己感动的事,以平复情绪,打开心结。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劝导当事人“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婚姻”,不能因为一件事、一句话使家庭破碎。
(六)给当事人预留和好时间
经多次调解没有成功但又有和好的可能时,不妨将调解放一放。一方面,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会通过各种途径、方法促使当事人和好;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其情绪可能会稳定下来,从而正确看待自己的婚姻和矛盾,主动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