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基层政务公开
荥阳市民政局 县级
2018-09-24 2018-10-09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8〕84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整合社会资源,降低准入成本,营造公平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全市老年人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不断增强政府依法履职能力,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障公平竞争,改善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从供给导向转向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高龄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注重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完善机制,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达到40张以上。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质量明显改善、结构更加合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更加方便可及。

二、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

(一)放宽准入条件

1.投资者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降低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所有投资者实施同等扶持政策。

2.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多点设立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4.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登记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不含养老机构),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精简审批环节

1.优化审批流程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养老项目筛选阶段,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做好立项前期准备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确保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积极报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力争享受省级项目优惠政策。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负责规划报建阶段工作,对规划前期论证、编制、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在项目规划报建阶段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并联式审批”,明确标准和时限,加快技术审查,予以技术指导,使规划项目及时上报、快速审批;在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凡符合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即时受理审查;在规划建设中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用于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用地、用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用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含备案抽查)。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2.简化相关手续

(1)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2)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福利院、养老院,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福利院、养老院无需办理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手续;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福利院、养老院,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3.取消及简化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服务设施,需纳入消防监管,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利用现有闲置资源(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办公用房等)兴办养老机构的,可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供规划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规划证明文件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中注明相关情况,将改建工程的受理和审批情况抄送同级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其他新建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4.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并免征房屋登记费。对于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1.提升行政监管能力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实施监管。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整合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建立社会评估投诉机制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质量、管理运营、信誉等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完善市场价格机制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

(四)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应当及时、主动公布当地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应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对有设立养老机构和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意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可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

(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1.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各县(市、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已配建养老院的居住项目,不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兼顾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县级民政部门使用。研究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民政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保证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着力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完善各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通过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紧急救助、上门巡诊、康复护理、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医助洁、代购代办、心理咨询、健康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各县(市、区)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社区助老员,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

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3.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采取政府扶持、社会运营的模式,鼓励各县(市、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居家和社区服务设施地址,基本信息及服务项目,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对接,为有需求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老年人免费配备防走失手环,提供实时定位、紧急呼叫、运动轨迹、安全区域等辅助服务,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

4.培育专业服务组织

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跨市跨县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运用市场化方式开展有偿服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社区养老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每年对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开展评估,对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展星级评定。对落地后3个月内不开展服务、转让转包服务或经评估服务质量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和服务对象不满意的,予以退出。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1.整合农村养老资源

支持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社会资源,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重点为留守、孤寡、失能、计生特扶等困难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开展星级评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设施改造,不断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质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2.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基层养老助老联络人登记制度,建

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空巢、留守、失能、计生特扶老人的关爱帮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等服务。发挥农村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引导低龄老人、健康老人对空巢、留守、失能、计生特扶老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实现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倡导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老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村可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保障其养老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营。

3.建立城乡对口帮扶机制

支持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各县(市、区)要将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厕、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侯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工作,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计生特扶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工作。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加快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创新

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定制服务项目,重点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时监测、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等服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等纳入信息系统,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对接。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联通。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和引进。

(二)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护理中心、医务室等内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后,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或未内设医疗机构的,由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其内设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支持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

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闲置医疗床位较多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兴办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护理院,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办养老实体,推动形成医养机构多元化格局。

3.加强社区老年医疗保障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巡诊、健康养老宣教、慢性病管理、社区康复等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组建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的社区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家老年人家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床位等上门服务能力,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提供医疗服务。

4.建立医养结合工作机制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险、养老机构责任险等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推动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病床之间互通转接,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全程化的养老服务。

(三)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支持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行公建民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公办民营、合资合作、托管联营等形式,承接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敬老院,承担区域内机构养老、居家助老、社区托老、专业支撑、技能实训和信息管理功能。运营单位应当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入住需求。

(四)推进连锁化经营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养老市场需求,建设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直营或直营连锁等经营模式,打造自身品牌与核心技术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集团),建立可复制、持续性发展的商业模式。鼓励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一批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

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

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关注残疾、失能、失智、高龄老人专业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适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研发老年新产品获得专利并投入市场使用的机构,按照我市有关专利及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给予补贴。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建立跨校、跨区域的老年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盟,建设老年教育资源库,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各县(市、区)要依托现有职业院校和企业资源,推动建设一批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入职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制度,加大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力度。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对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人员相同的职业评定和晋升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整合闲置社会资源

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布局和养老服务需求情况,统筹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1.调查摸底,整合资源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的调查、整理和信息收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闲置社会资源,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2.放宽政策,分类处理

(1)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2)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3)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二)保障养老用地

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村三产留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3.养老机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整体自持,合理控制容积率、绿化率、房间面积、配套设施等指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推进“养老+”融合发展

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文化、旅游、中医药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疗养、医养结合等健康养老产业,促进养老与生态、旅游、农业、保健等领域深度融合;大力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医疗康复等服务,丰富和繁荣养老产业市场;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养老产业示范园区,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四)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各县(市、区)要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设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放宽信贷条件、给予利率优惠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不动产登记机关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引导商业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项目。

(五)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积极探索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加强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作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地重点扶持产业、重点民生工程和绩效考核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行业信用体系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信用郑州”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债券发行等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注重宣传引导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四)强化督促落实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严防政策棚架,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办、日常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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