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包含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独生子女证等;
(3)残疾证、离(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学生需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注明学校、班级及专业);
(4)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及住院病历(县以上医院);
(5)流转土地、拆迁、征地补偿协议等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6)重灾户和其他原因的困难户,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证件的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证件的由本人写出基本情况,村注明意见并盖章)。
(7)有子女、单独申请城乡低保的老年人,要出具子女生活状况证明,无赡养能力的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无赡养能力证明及享受城乡低保的证件;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造成被赡养人生活困难的,被赡养人一律不得申请低保;
(8)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其它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镇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常年提供低保申请材料宣传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提供虚假家庭信息、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他代理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受理→乡镇政府(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审批→发放低保领取证,长期公示→市民政局社会化发放低保金→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