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精神,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建设“平安校园”为目标,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多种形式,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安全督查和隐患排查的力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强化师生的安全教育,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步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一、学生住宿安全管理情况
一是要在学生公寓每层、每栋平房适当位置放置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并按规定进行年检,消防栓、水带、喷头、防火砂等消防器材配套齐全,并保持良好状态。二是学生公寓每层楼的楼道及楼梯口处均有高低位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在适当位置安装应急灯,要在宿舍内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疏散示意图。三是学生公寓无乱用电器设备、私拉乱接电源、私接插座及电线裸露等现象。宿舍内不留插座,不准使用“热得快”、电褥子等电器。四是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蜡烛、火柴、打火机、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五是按性别和100:1的比例配备公寓管理员,公寓管理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六是公寓(宿舍)值班室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不定时夜巡,并做好夜巡记录。值班人员在学生进出高峰时段,协助值班教师维护秩序。七是学生在宿舍休息期间,公寓管理员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学生全部离开宿舍后,公寓管理员要对电源、门窗等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八是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要搞好登记,校外人员不得在校留宿。九是学生公寓所有窗户均加装防坠落设施,门窗、楼梯、走廊护栏要安全牢固,楼房的一层和平房已经安装防盗设施的,要开设便于人员紧急逃生的安全门。十是学生用床牢固、实用,双层床要有便于上下的踩踏装置,上床要有防护栏;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十一是宿舍内整洁、规范,达到内务整洁和卫生清理要求。公寓厕所整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男、女生宿舍在同一栋楼时,要安装有效隔离装置。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建设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事件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要将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提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学校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是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效验。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建立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询价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通过使用舌尖安全网“互联网+明厨亮灶”方式,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积极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