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2] 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参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 24407-2012。以下简称校车)。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在城市公交覆盖区域,努力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乘坐公交车。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乡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尽可能免费。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师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状况的监督和指导,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培训和教育。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优化公交线路,根据学校高峰期运量需求科学增加公交运力方便学生乘车。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暨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法人代表为主体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并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八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九条 校车使用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条件规定取得许可。
第十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校车上路接送学生。审批程序是:使用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首先应向乡镇(街道)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经辖区政府同意盖章后上报市教育体育局,市教育体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合格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荥阳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申请等审批程序详见附件1-5)。
使用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校车使用许可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校车标牌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所载内容如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校车标牌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取消校车外观标识:
(一)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改变使用用途不作校车使用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情形的。
第十三条 校车所有人应当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校车应当在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20座(含20座)以上校车,每3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19座(含19座)以下校车,每6个月应当做1次二级维护。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 校车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第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十六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第十七条 荥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十八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刺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十九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选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速驾驶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坑、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第二十二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职责。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级与学校签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学校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意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上报制度等。
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建立校车运行管理记录,真实记录车辆安全维护、驾驶人、学生接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使用校车的学校及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三十三条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民办学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责令其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校车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由相关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幼儿的幼儿园,应当购置或租赁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参照《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24407-2012),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
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第三十七条 建立荥阳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教体、公安、交通运输、宣传、司法、财政、城乡规划、税务、质监、安全生产监督、法制、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研究部署促进校车安全管理的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协调制定共同推进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促进部门间合作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打击校车及社会非法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联席会议由市教体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体局主管校车安全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同时又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3次例会,也可根据上级指示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题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当前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